保定市人民检察院
2015年决算信息公开
第一部分 部门职责及机构设置
一、部门职责
保定市人民检察院职责,分别为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检察监督;控告和刑事申诉检察;检察事务管理等。每一项职责都有其具体的活动和绩效目标。
(一)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
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指的是通过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案件,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其职责目标是有效预防和依法严惩职务犯罪。主要进行查办职务犯罪、预防职务犯罪两项活动。
查办职务犯罪活动主要是组织指挥或参与办理重大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及个案协查工作;分析全市职务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提出对策;承办下级检察院反贪反渎工作中重大、疑难问题请示;研究制定全市反贪反渎检察业务工作细则、规定;指导全市在逃职务犯罪案件追逃追赃工作,推进全市侦查信息化和装备现代化建设。其绩效目标是完成指挥或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提高案件起诉率、判决率;完成追逃、追赃任务,最大限度挽回经济损失,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活动的绩效指标是在全省检察系统排名、案件起诉率、追逃任务完成率、追赃任务完成率。全省检察系统排名指查办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工作在全省检察系统排名;案件起诉率指案件起诉数占查办案件比例;追逃任务完成率指追回逃犯占应追回逃犯比例;追赃任务完成率指实际追回赃款数额占应追回赃款数额比例。
预防职务犯罪活动具体指履行检察机关重要的法律监督职能,采取多种方式,预防可能发生的职务犯罪。其绩效目标为以个案预防、系统预防、专项预防、预防调查等多种形式努力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绩效指标为举办联合预防专项行动次数、开展职务犯罪预防调查次数、举办职务犯罪预防警示教育次数、党员干部职务犯罪预防知识普及率。党员干部职务犯罪预防知识普及率指通过抽查问卷等方式,对党员干部职务犯罪预防知识普及情况开展调查,达到合格程度的比例。
(二)检察监督
检察监督职责具体指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监狱看守所等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依法实行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职责目标为通过行使检察权,惩罚犯罪活动,保护国家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包括6项活动,分别为侦查监督、公诉和审判监督、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司法辅助。侦查监督指的是侦查监督职能的行使贯穿刑事立案到侦查终结全过程。主要包括审查逮捕、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等职能。公诉和审判监督指审查起诉;对上诉、抗诉案件及再审案件进行审查;出庭支持公诉。绩效目标为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有效提高批捕、批准立案、批延准确率。绩效指标有4个,分别为侦查监督完成率、批捕错误率、批准立案错误率、批延准确率。公诉和审判监督指审查起诉;对上诉、抗诉案件及再审案件进行审查;出庭支持公诉。绩效目标是全面审查案件事实,核实证据,依法提起公诉、出庭提出审查意见,提高公诉案件审结率、出庭意见采纳率。绩效指标包括提起公诉完成率、公诉案件审结率,出庭意见采纳率,公诉案件有罪判决率,公诉抗诉案件再审改变率。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指依法对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绩效目标指的是有效实施民事案件审判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绩效指标为抗诉案件再审改率、检察建议采纳率。刑事执行监督指依法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监督,维护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监管秩序稳定,维护被监管人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绩效目标为保障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依法有序进行。绩效指标为全省排名和全市派驻监管所检察室建设情况。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指办理并指导全市检察机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依法履行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职能;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综合治理工作;依法保护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绩效目标为完成移交未成年人案件侦查监督任务,有效实施未成年人人案件审判监督,法保护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绩效指标为侦查监督完成率、批捕错误率、批准立案错误率、出庭意见采纳率、公诉抗诉案件再审改变率。司法辅助指保障办案安全、负责全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授衔和管理工作;开展、规划和指导全市检察机关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等工作。绩效目标为加强各项检察辅助职能,为检察业务提供有力保障。绩效指标为工作完成率、检察鉴定准确率。
(三)控告和刑事申诉检察
控告和刑事申诉检察职责指的是组织和指导全市控申部门受理来信来访、举报、刑事申诉、国家赔偿、司法救助工作,受理民事监督案件,办理市院管辖的信访、举报案件、刑事申诉案件、国家赔偿、司法救助案件以及上级机关交办、转办、督办案件。职责目标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具体包括两项活动:涉检信访办理和举报管理和举报管理、刑事申诉及涉检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涉检信访办理指统一受理报案、控告、举报、申诉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办理对公检法三机关及工作人员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控告或申诉,办理对本院办案中违法行为的控告或申诉,受理民事监督案件。绩效目标为构建依法有序信访秩序,及时依法解决群众诉求。绩效指标为涉检信访案件办结率和举报、信访处理结果满意率。举报管理、刑事申诉及涉检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活动具体指受理初核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受理、审查和复查当事人不服的刑事申诉案件;统一办理人民检察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复议案件,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判决、裁定进行监督,开展司法救助工作。绩效目标为加强和改进举报工作,保护申诉人合法权益,保护被赔偿人和被救助人合法权益。绩效指标有举报线索处置率;息诉罢访率、举报、信访处理结果满意率;举报、信访处理结果满意率;国家赔偿案件办结率。
(四)检察事务管理
检察事务管理职责指的是承担系统综合业务管理和综合事务管理工作。职责目标为确保全年各项检察工作圆满完成。包括综合业务管理和综合事务管理两项活动。综合业务管理指的是确定全市检察阶段性的工作重点和措施,部署检察工作任务;进行案件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开展涉农检察工作;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工作;进行法律政策研究工作;加强人民监督员和人大代表监督;统筹进行网络信息化建设;开展检察宣传工作、推进检务公开;绩效目标为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提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绩效指标为各项检察综合业务管理工作完成率。综合事务管理活动指的是组织指导全市检察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和涉外交流工作,规划和指导全市检察系统培训基地及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进行检察装备建设及维护;配备制式检察服装及法警服装;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绩效目标为为检察工作顺利开展提供检务保障。绩效指标为各项检务保障工作完成率。
部门职责-工作活动绩效目标
职责活动
|
内容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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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目标
|
绩效指标
|
评价标准
|
优
|
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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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
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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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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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案件,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
有效预防和依法严惩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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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办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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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指挥或参与办理重大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及个案协查工作;分析全市职务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提出对策;承办下级检察院反贪反渎工作中重大、疑难问题请示;研究制定全市反贪反渎检察业务工作细则、规定;指导全市在逃职务犯罪案件追逃追赃工作,推进全市侦查信息化和装备现代化建设。
|
完成指挥或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提高大案起诉率、;完成追逃、追赃任务,最大限度挽回经济损失,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
大案起诉率(起诉大案人数占起诉总人数比例)
|
65%及以上
|
60%-65%
|
50%-60%
|
50%以下
|
追逃任务完成率
|
90%及以上
|
85%及以上
|
80%及以上
|
80%以下
|
追赃任务完成率
|
90%及以上
|
85%及以上
|
80%及以上
|
80%以下
|
预防职务犯罪
|
履行检察机关重要的法律监督职能,采取多种方式,预防可能发生的职务犯罪
|
以个案预防、系统预防、专项预防、预防调查等多种形式努力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
|
举办联合预防专项行动次数
|
3次
|
2次
|
1次
|
未制定联合预防方案
|
举办职务犯罪预防警示教育次数
|
8次
|
6次
|
4次
|
4次以下
|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次数
|
150次及以上
|
100-149次
|
50-99次
|
49次以下
|
检察监督
|
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监狱看守所等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依法实行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
|
通过行使检察权,惩罚犯罪活动,保护国家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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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监督
|
侦查监督职能的行使贯穿刑事立案到侦查终结全过程。主要包括审查逮捕、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等职能。
|
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有效提高批捕、批准立案、批延准确率。
|
批延准确率
|
100%
|
98%
|
95%
|
90%
|
错捕、捕后撤案、不起诉、判无罪率
|
1%
|
3%
|
5%
|
10%
|
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完成率
|
90%
|
80%
|
70%
|
60%
|
公诉和审判监督
|
审查起诉;对上诉、抗诉案件及再审案件进行审查;出庭支持公诉
|
全面审查案件事实,核实证据,依法提起公诉、出庭提出审查意见,提高公诉案件审结率、出庭意见采纳率
|
公诉案件有罪判决率
|
100%
|
99%及以上
|
98%及以上
|
98%以下
|
公诉抗诉案件再审改变率
|
80%及以上
|
60%及以上
|
50%及以上
|
50%以下
|
出庭意见采纳率
|
80%及以上
|
70%及以上
|
60%及以上
|
60%以下
|
公诉案件审结率
|
90%及以上
|
80%及以上
|
60%及以上
|
60%以下
|
民事行政诉讼监督
|
依法对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
依法对确有错误的判决或裁定提出抗诉,对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
|
检察建议采纳率
|
95%及以上
|
80%及以上
|
70%及以上
|
60%及以下
|
抗诉案件再审改变率
|
80%及以上
|
70%及以上
|
60%及以上
|
60%及以下
|
刑事执行监督
|
依法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监督,维护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监管秩序稳定,维护被监管人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
保障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依法有序进行。
|
全省排名
|
前4名
|
5-7名
|
8-10名
|
11名
|
全市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建设情况
|
一级规范化检察室4个
|
二级规范化检察室7--9个
|
三级规范化检察室5--6
|
5个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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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检察
|
办理并指导全市检察机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依法履行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职能;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综合治理工作;依法保护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
完成移交未成年人案件侦查监督任务,有效实施未成年人人案件审判监督,法保护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
案件办理率
|
90%以上
|
70%-90%
|
50%-70%
|
50%以下
|
司法辅助
|
保障办案安全、负责全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授衔和管理工作;开展、规划和指导全市检察机关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等工作。
|
加强各项检察辅助职能,为检察业务提供有力保障。
|
检察鉴定准确率
|
100%
|
90%及以上
|
80%及以上
|
80%以下
|
参与刑事诉讼率
|
60%以上
|
55%以上
|
50%以上
|
50%以下
|
控告和刑事申诉检察
|
组织和指导全市控申部门受理来信来访、举报、刑事申诉、国家赔偿、司法救助工作,受理民事监督案件,办理市院管辖的信访、举报案件、刑事申诉案件、国家赔偿、司法救助案件以及上级机关交办、转办、督办案件。
|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
|
|
|
|
|
|
涉检信访办理
|
统一受理报案、控告、举报、申诉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办理对公检法三机关及工作人员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控告或申诉,办理对本院办案中违法行为的控告或申诉,受理民事监督案件。
|
构建依法有序信访秩序,及时依法解决群众诉求。
|
有效化解涉检信访矛盾率
|
90%以上
|
80%-90%
|
60%-80%
|
60%以下
|
举报管理、刑事申诉及涉检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
|
受理初核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受理、审查和复查当事人不服的刑事申诉案件;统一办理人民检察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复议案件,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判决、裁定进行监督,开展司法救助工作。
|
受理初核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受理、审查和复查当事人不服的刑事申诉案件;统一办理人民检察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复议案件,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判决、裁定进行监督,开展司法救助工作。
|
举报线索处置率
|
100.00%
|
95.00%
|
90.00%
|
90%以下
|
息诉罢访率
|
90%以上
|
80%-90%
|
60%-80%
|
60%以下
|
检察事务管理
|
承担系统综合业务管理和综合事务管理工作。
|
确保全年各项检察工作圆满完成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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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业务管理
|
确定全市检察阶段性的工作重点和措施,部署检察工作任务;进行案件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开展涉农检察工作;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工作;进行法律政策研究工作;加强人民监督员和人大代表监督;统筹进行网络信息化建设;开展检察宣传工作、推进检务公开。
|
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提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
|
各项检察综合业务管理工作完成率
|
100%
|
90%及以上
|
85%及以上
|
85%以下
|
综合事务管理
|
组织指导全市检察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和涉外交流工作,规划和指导全市检察系统培训基地及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进行检察装备建设及维护;配备制式检察服装及法警服装;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
|
为检察工作顺利开展提供检务保障。
|
各项检务保障工作完成率
|
100%
|
90%及以上
|
85%及以上
|
85%以下
|
二、机构设置
单位: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
|
|
序号
|
部门分类
|
部门名称
|
1
|
院领导
|
院领导
|
2
|
办公室
|
办公室
|
3
|
政治部
|
政治部
|
干部处
|
宣传处
|
教育培训处
|
政治综合处
|
4
|
反贪污贿赂部门
|
反贪污贿赂局
|
反贪污综合指导处
|
反贪污大要案指挥中心办公室
|
反贪侦查一处
|
反贪侦查二处
|
5
|
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处
|
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处
|
6
|
反渎职侵权部门
|
反渎职侵权局
|
反渎职大要案指挥中心办公室
|
反渎职综合指导处
|
反渎职侦查处
|
7
|
侦查监督部门
|
侦查监督一处
|
侦查监督二处
|
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处
|
8
|
公诉部门
|
公诉一处
|
公诉二处
|
9
|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门
|
未成年人检察处
|
10
|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含举报中心)
|
控申检察处
|
11
|
监所检察部门
|
监所检察处
|
12
|
民事行政检察部门
|
民事行政检察处
|
13
|
职务犯罪预防部门
|
职务犯罪预防处
|
14
|
检察技术部门
|
检察技术处
|
15
|
案件管理办公室
|
案件管理办公室
|
16
|
法律政策研究室
|
法律政策研究室
|
人民监督员办公室
|
17
|
监察部门
|
监察处
|
纪检监察组
|
18
|
法警部门
|
法警支队
|
19
|
计划、财务、行政、装备部门
|
计划财务装备处
|
20
|
离退休干部部门
|
老干部处
|
21
|
机关党委部门
|
机关党委
|
22
|
工会
|
工会
|
23
|
妇委会
|
妇委会
|
24
|
保定市冀中地区人民检察院
|
保定市冀中地区人民检察院
|
第二部分 2015年绩效预算信息情况
2015年保定市人民检察院严格按照年初部门预算的绩效目标开展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年初预算的各项绩效指标,年底通过绩效评价。
第三部分 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
部门政府采购情况
部门: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
|
|
|
|
2015年度
|
|
|
金额单位:元
|
项目
|
行次
|
采购预算
|
采购金额
|
总计
|
财政性资金
|
其他资金
|
总计
|
财政性资金
|
其他资金
|
栏次
|
1
|
2
|
3
|
4
|
5
|
6
|
合 计
|
1
|
3,930,000.00
|
3,930,000.00
|
|
7,020,940.20
|
7,020,940.20
|
|
工程
|
|
|
|
|
|
|
|
货物-业务装备购置费
|
2
|
3,930,000.00
|
3,930,000.00
|
|
7,020,940.20
|
7,020,940.20
|
|
服务
|
4
|
|
|
|
|
|
|
注:1.本表反映各部门和单位纳入部门预算范围的各项政府采购预算及支出情况,表中数据应与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中“政府采购资金情况表”数据保持一致。
|
2.本表“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具体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各项收入。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
第四部分 国有资产信息情况表
编制单位:保定市人民检察院
|
|
|
|
2015年度
|
|
|
|
金额单位:元
|
项 目
|
行次
|
数量
|
价值
|
补充资料
|
年初数
|
年末数
|
年初数
|
年末数
|
栏 次
|
|
1
|
2
|
3
|
4
|
栏 次
|
行次
|
5
|
资产总额
|
1
|
—
|
—
|
174760860.13
|
241612099.27
|
一、本年坏账损失金额
|
24
|
|
一、流动资产
|
2
|
—
|
—
|
119622673.73
|
178595592.47
|
二、危房面积(平方米)
|
25
|
—
|
二、固定资产
|
3
|
—
|
—
|
55138186.40
|
63016506.80
|
(一)上年年末数
|
26
|
|
(一)房屋(平方米)
|
4
|
12000.00
|
12000.00
|
22482973.78
|
22482973.78
|
(二)本年增加数
|
27
|
|
1.办公用房
|
5
|
5000.00
|
5000.00
|
2050,000.00
|
2050,000.00
|
(三)本年减少数
|
28
|
|
2.业务用房
|
6
|
7000.00
|
7000.00
|
20432973.78
|
20432973.78
|
其中:本年修复数
|
29
|
|
3.其他
|
7
|
|
|
|
|
(四)年末数
|
30
|
|
(二)汽车(台、辆)
|
8
|
63
|
63
|
11888973.00
|
11888973.00
|
三、年末单位负担费用的供暖面积(平方米)
|
31
|
12000
|
1.轿车
|
9
|
59
|
59
|
9909909.00
|
9909909.00
|
四、年末单位出租出借房屋面积(平方米)
|
32
|
|
2.越野车
|
10
|
4
|
4
|
1979064.00
|
1979064.00
|
五、年末单位已确权土地面积(平方米)
|
33
|
|
3.小型载客汽车
|
11
|
|
|
|
|
六、年末单位汽车工作用途情况(台、辆)
|
34
|
63
|
4.大中型载客汽车
|
12
|
|
|
|
|
1.副部(省)级及以上领导用车
|
35
|
|
5.其他车型
|
13
|
|
|
|
|
2.一般公务用车
|
36
|
|
(三)单价在20万元以上的设备(台、套…)
|
14
|
13
|
19
|
9294148.00
|
16042799.00
|
3.一般执法执勤用车
|
37
|
63
|
1.单价20万元(含)-200万元
|
15
|
12
|
17
|
6431465.00
|
10896308.00
|
4.特种专业技术用车
|
38
|
|
2.单价200万元(含)以上
|
16
|
1
|
2
|
2862683.00
|
5146491.00
|
5.其他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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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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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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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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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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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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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7209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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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0176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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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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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累计折旧及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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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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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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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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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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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长期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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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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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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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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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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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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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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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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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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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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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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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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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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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累计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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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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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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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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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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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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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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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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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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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保定市人民检察院2015年末固定资产期末余额为6302万元,占资产总额的26%,其中:房屋建筑物达1.2万平方米,期末总额2248万元;汽车63辆,期末总额1189万元;单价20万元以上的设备19台,期末总额1604万元;其他设备1260万元。2015年全年新增固定资产788万元,其中:单价20万元以上的设备675万元;其他一般设备113万元。
第五部分 有关事项说明
关于2015年度部门决算情况及分析报告
2015年,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市财政部门大力支持和指导下,保定市人民检察院通过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圆满完成了各项职责任务。在全体财务人员的共同努力下,较好地完成了我院2015年度财务收支决算工作,现就今年的财务收支情况作简要说明。
一、基本情况
保定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市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检察监督的重要职责。2016 年度,纳入本部门预算汇编范围的独立核算单位共1个。2016年定编人数282人,在职277人,离休9人,退休130人。
二、2015年完成财政预算拨款及各项支出情况
本年财政拨款收入合计10267.19万元,本年支出合计9546.2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3376.03万元,项目支出6170.21万元。
2015年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的各项支出全部以贯彻、符合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认真遵守财经纪律为准则,严格按预算规定的标准、用途执行,做到经费按进度,专款要专用。
三、机关运行经费情况
2015年基本支出总额3376.03万元;机关运行2419.64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2066.19万元、商品与服务支出183.35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170.10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673.02万元;医疗保障125.95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57.42万元。
四、“三公”经费决算情况
市级部门“三公”经费决算与预算对比情况表
部门:保定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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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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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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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算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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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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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出国(境)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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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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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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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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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出国(境)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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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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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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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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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购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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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运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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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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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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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购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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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运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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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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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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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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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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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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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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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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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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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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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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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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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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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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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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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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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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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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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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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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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9,79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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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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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4,30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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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4,30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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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48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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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决算数是包括当年财政拨款预算和以前年度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实际支出。
市级部门2015年“三公”经费决算与2014年决算对比情况说明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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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保定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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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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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决算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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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决算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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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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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出国{境}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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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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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接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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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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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出国{境}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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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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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接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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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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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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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运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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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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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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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运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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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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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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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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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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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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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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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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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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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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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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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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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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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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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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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67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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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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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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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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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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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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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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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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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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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三公”经费年初预算总额242万元,年底决算支出463.98万元,上年决算支出486.93万元,减幅4.71%;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年初预算0万元,年底未发生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401.43万元(其中日常办公和办案用车运行维护费117.11万元,专案用车运行维护费284.32万元),年初预算数192万元、增加209.43万元,上年决算数450.67万元,减少49.24万元,减幅为10.93%;公务接待62.55万元(其中日常公务接待费35.63万元,专案办案用餐26.92万元),年初预算50万元,增加12.55万元,上年日常公务接待费决算数36.26万元,减少0.63万元;公务接待276批次,4441人次,其中包括各业务处室在我院召开的业务推进会、全年各项工作布置会、培训会、业务竞赛等用餐费用。因公出国出境年初预算0万元,年底未发生因公出国出境支出。
五、预算执行情况
(1)与上年收支情况比较
本年财政拨款收入10267.19万元,上年财政拨款收入4012.75万元,增幅155.86%,主要原因2015年调整津贴补贴、基本工资标准、机关事业单位开始缴纳养老保险、职业年金等因素,人员经费增长幅度较大;2015年加大反腐力度,查办一批大案要案,经费需求大量增加。
本年支出9546.24万元,上年支出10298.53万元,减幅7.30%。
(2)与年初预算情况比较
年初预算收入3692.77万元,年底决算收入10267.19万元,追加调整预算6574.42万元,主要原因2015年调整津贴补贴、基本工资标准、机关事业单位开始缴纳养老保险、职业年金等因素,人员经费增长幅度较大;机关事务增加;2015年加大反腐力度,查办一批大案要案,经费需求大量增加。
年初预算支出3692.77万元,年底决算支出9546.24万元,增幅158.51%,主要原因2015年调整津贴补贴、基本工资标准、机关事业单位开始缴纳养老保险、职业年金等因素,人员经费增长幅度较大;机关事务增加;2015年加大反腐力度,查办一批大案要案,经费需求大量增加。
(3)全年支出按用途划分,划分如下:
工资福利支出 3313万元
商品和服务支出 4158万元
其他资本性支出 775万元
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 1300万元
根据以上资料,2015年工资福利支出占总支出的35%,商品和服务支出占总支出的44%,其他资本性支出占总支出的8%,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占总支出的13%。
(4)从总体来看:
工资福利支出及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较2014年有所上升,主要是2015年河北省统一上调国家工作人员工资的缘故,公用支出比去年有所增长,主要由于2015年加大反腐力度,查办一批大案要案,机关事务增加,经费需求大量增加。
(5)固定资产情况
2015年度,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新增固定资产788万元,其中:单价20万元以上的设备675万元,其他一般设备113万元,年末固定资产总额达到6302万元。
2015年,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所有的办公设备及专用仪器设备的所有采购资金的支付全部采取财政直接支付,这样一来,不仅有效的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严肃了财经纪律,同时也为我单位节省了大量的采购资金。
2015年,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圆满完成了部门财务收支工作,但仍有不足,还有待于进一步改进和提高。今后,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将一如既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各项财经纪律,按规定收好、管好、用好各项资金,充分发挥环境保护资金的使用效率。
六、名词解释
1、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三公”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市级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5、机关运行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