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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案”说法┃得手之前“我”离开,为什么还有罪?
时间:2023-01-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莲池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合伙抢夺手机案件。办案检察官经审查认定,涉案人员郄某涉嫌抢夺罪,决定对其宣告附条件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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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2021年10月初,郄某伙同他人经预谋,到“兴华”手机销售店内,分工合作,欲以买手机为由,趁店主不备,抢夺手机。实施过程中,郄某突然接到电话让其立刻返回学校,接完电话后郄某从手机店门口自行离开。而同伙在店内成功抢夺一部黑色iPhone11手机并逃离现场。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4千余元。

检察官说法

本案系共同犯罪,且已到达既定的犯罪地点着手实施犯罪。在实施过程中,郄某不是自己主动放弃,而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电话原因离开,且离开时,未告知同伙,也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同伙继续实施犯罪行为,故亦无法构成犯罪中止。共同犯罪一人既遂全部既遂,在同伙成功抢夺手机,犯罪既遂后,郄某作为同案犯亦为既遂。

经审查,涉案人员郄某具有未成年人犯罪、在校生、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经社会调查亦查明其平时老实听话,在学校和家里表现良好。最终,莲池区检察院在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意见后,对郄某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检察官提醒

附条件不起诉≠无罪。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其设立6-12个月的考察期,如其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并完成与被害人及检察机关约定的相关义务,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因此,附条件不起诉是法律给未成年人的一次机会,更是涉罪未成年人自己给自己的一次机会。

法条链接

犯罪未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共同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附条件不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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